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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济中:聊城“辱母杀人”案是中国“法治”社会的一个缩影

  据相关媒体报道: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媒体近日报道山东省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血案虽然发生在山东聊城,从案件的发生到判决,可以说这是中国大陆整个“法治”社会的一个缩影。

一、中国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法治”社会。

  早在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因此,“依法治国”的成效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依法治国”这个口号喊了好多年,有的人甚至喊得特别响。可是为什么中国的“法治”现实却如此糟糕?从山东聊城一案的案例中应该可以找到答案。

  大家都知道,“法”只是一种手段,“治国”才是目的。依什么样的“法”就会治理出什么样的“国”来。习近平同志曾经明确的表示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不能丢,丢了就不是社会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中国的“法治”中的所有的“法”都必须符合这一原则。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随着人类社会不断地由低级向高级阶段发展,必然出现以消灭剥削和压迫以及人与社会都得到全面发展为特征的更高阶段的社会形态。马克思恩格斯还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4页】恩格斯在1894年1月9日致卡内帕的信中,应《新世纪》周刊关于用简短的字句来表述未来社会主义本质规定的请求,摘下了这段话作为答复。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649页】

  到底现在的中国,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有没有丢?不需要我在这里说明白,事实是最好的回答。改革开放以后,由于中国社会文化、思想出现多元化,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科学社会主义被挤进了一个小胡同里,有时甚至在这个胡同口上了一把钻铁锁。于是,在中国形成了许多股势力和文化思想倾向,有的希望中国回到社会主义,主张的是无产阶级文化思想,有的希望中国“转型”为西方的资本主义,主张的是资产阶级“普世价值”文化思想,有的甚至还希望中国回到封建社会,主张的是封建的儒家文化思想……因此,这么多年来,依什么样的“法”来“治国”始终是人们争议的大问题。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明确的方向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指出为了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五大原则”,即: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需要高举的旗帜、指导思想、方向和目标。按照《决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就是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府和人民所期盼的“法治”社会。

二、为什么越讲“法治”社会反而越来越复杂。

  有的人说中国是个封建专制的国家,从来没有过“法治”社会,不知道这些人说这样的话是无知还是别有用心。如果中国没有过“法治”社会,那么中国历史上的《商鞅变化》、《王安石变法》是怎么回事?解放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种法律是怎样诞生的?

  在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的政客和“精英”眼中,其实没有什么“专制独裁”国家与“民主法治”国家的具体区别,他们用来区别“专制独裁”国家或者“民主法治”国家的唯一标准就是看是否符合西方国家利益,符合西方国家利益的国家就是民主“法治”的国家,不符合西方国家利益的国家就是“专制独裁”的国家,甚至是“邪恶轴心”的国家。朝鲜的三代领导人是世袭的,可是蒋经国担任中华民国的总统又是什么呢?新加坡的总理又是怎么回事呢?日本天皇,英国女皇,泰国、沙特等国家的世袭制不会是选票产生的吧?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由资本来决定国家的权力,世界各财团的资本家全部都是世袭的,资本财富本来就是属于社会财富,资本家的世袭制度就是对社会财富的世袭,为什么从来没有人遣责这种世袭制度?

  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中国共产党放弃了政治话语权,在很多原则立场问题上也跟着西方国家起哄,随着世界“一体化”的声音,改变了中国共产党自己的无产阶级话语体系,尤其是在“法治”方面更是崇尚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与“法治”,有的政府官员和法律学者甚至用西方国家的法制体系来衡量中国的“法治”水平,这就造成了中国如今的“法治”的困扰。

  我不是法制专业人士,对现在所宣扬的法律可以说是一知半解。但是我是社会中的一员,盼望中国用有利于人民的法律来治理国家,更知道国家“法治”的最高规范是国家的《宪法》。正如习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所说的:“我们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联系到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件,我们根据案子的复杂性可以窥视到当今国家“法治”社会的一个缩影。

  任何一个刑事案件还是政治案件(中国的政治案件在改革开放后取消了),都有其犯罪动机,离开了犯罪动机去破案,就会钻进办案的死胡同。

  同样,任何一个案件都有其起因和结果。离开了起因就没有结果。

  我们从小就学会了走路,在每次前往目的地的时候都能习惯性地选择近路且安全的途径,这样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看这一点应该是没有人会否定的。

  近几十年以来,由于一些自私心比较严重的人们占据了政治、经济、法治和文化舞台,他们总是带着个人的利益渗入到党和国家的决策、宣传和执行中来,利用他们掌握的话语权,把一些本来非常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打个简单的比方,比如说走路,从北京的西单到天安门,本来沿长安街往东直接走过去,一会儿就到了。如果你到北京打电话去问路,被问的这个人在宣武门,他会建议你从西单先到宣武门,再坐地铁到前门,通过天安门广场到达天安门。这个人认为很近的路却让你走了弯路。这就是如今的实权人士和他们雇佣的文人所表现出来的做法,他们总是按照自己所在的位置(自身利益)为出发点,让别人绕一个很大的弯。

  看看当今社会中,政府官员一是为了挣钱,二是由于懒政,一个普通的人们身上需要多少个证件?办理这些证件政府可以赚多少钱?通过办理证件收取不合理费用是政府市场化的重要手段之一,新闻报道中有关“怎样证明你妈是你妈”的事例不在少数。

  收养孤儿本来是在做善事,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当年宋庆龄先生就收养了许多孤儿,我估计她当时也是没有任何证件允许的。但是,如果在改革开放后的你是一个普通的老百姓,如果你收养了孤儿,不但得不到褒扬,反而还会被中国的法律界人士和政府官员认定你收养孤儿是违“法”行为。当然,如果你是权威或者知名人士,收养孤儿就没有这样的麻烦。

  几十年来,中国是在学习西方甚至沿袭西方国家的法制旧路来治理中国的,在办案中往往过于注重程序的“正义”,反而不计结果是否正义。再看中国的刑法,判处刑罚的跨度太大,如“刑法”中的刑罚“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等类似的法律条文,在当今中国这个私有化社会中,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金钱诱惑下,官员们难免都会为自身利益,执法人员完全可以凭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办事,这样大跨度的刑法条文给政法领域的腐败留下了足够的空间。现行的法律不切实际,不接地气和“法律不公”这三点,是造成中国“法治”社会越来越复杂的主要原因。

三、山东聊城辱母杀人血案的思考。

  于欢不可能无缘无故地杀人,这是可以肯定的回答。据媒体报道,血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因暴力催债引起。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而直接导致于欢杀人的原因是因为“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用极端手段污辱于欢的母亲苏银霞。

  而通过报警后,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案件的细节我在这里不多说,大家可以去查阅新闻报道内容。我现在要说的是三个问题。

  (一)、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从新闻报道中这起因借贷债务引起的案件中,吴学占放高利贷的月息高达10%,严重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

  马克思在《资本论》一文中论述,高利贷资本并不是凭空产生的,高利贷的存在是随着商品生产,商品交换的发展以及货币的出现而产生的。因为所有人手上的钱仅仅是抓在自己手中的话,是没有办法产生任何的收益的。于是就会有聪明人将手上的钱以收取利息为条件放贷出去,从而实现货币的保值增值。

  马克思认为:高利贷资本具有着严重的剥削性特征,他以小生产者的存在为条件,它不仅剥夺小生产者生产的所有剩余产品,甚至于侵吞他们的生产资料,小生产者在没有任何财产可以出卖的时候,甚至卖儿卖女,卖身为奴来偿还债务,高利贷成为了封建时代平民破产的重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讲话中提到:“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高利贷现象决不是山东聊城的个案,近几年来,高利贷遍及神州,高利贷引发的各类案件也多如牛毛。可是这样危及国家存亡的大事,政府却无人问津,有的官员甚至还支持放高利贷,给中国社会主义制度造成了严重隐患。是谁在中国主张放高利贷?是谁在中国制造贫富两极分化?难道不知道中国高利贷的出现,是颠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犯罪?于欢的“辱母杀人”血案的起因是放高利贷。旧中国有很多高利贷引发的血案,《白毛女》中的杨白劳就是一个典型。这次高利贷引发的血案只是中国“法治”社会中的一个缩影。

  在这里我想知道的是,2012年,吴学占成立的“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工商资料中并没有放高利贷的的金融业务。吴学占的公司成立以来至案发时已经四年了,当地政府官员和工商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难道没有人知道“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违法犯罪行径?据媒体报道,网上流传的一封举报信显示,吴学占以房地产公司名义高息揽储,招揽社会闲杂人员从事高利贷和讨债业务。难道当地政府官员拿了国家钱不干活?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吴学占能在冠县高利放贷,并进行暴力讨债,这里面到底有没有官商勾结的腐败存在?还应该值得细查。

  (二)、据媒体报道,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张贴在源大工贸门口的布告显示,受聊城市公安局指派,2016年8月3日,东昌府分局将冠县“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摧毁,首犯吴学占已被抓获,迅速查清了吴学占等人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公安机关鼓励群众举报,并呼吁在逃人员主动投案。据媒体报道中吴学占派出的摧债人员的行为也完全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问题就在这里,吴学占在2012年就成立了公司,放高利贷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了。而“招揽社会闲杂人员从事高利贷和讨债业务”。如果真象媒体报道的那样:“一旦企业无法还清高额本息,将面临暴力催债。”这完全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黑社会团伙犯罪,这么明目张胆地暴力摧债,没有一定的政治后台,怎么可能在一个地区横行霸道这么久?冠县直至聊城市的各级领导和公安政府部门不可能不知情。难道市县两级领导班子和公安部门全部瘫痪了?为什么到2016年8月才将这个黑恶势力团伙摧毁?

  另据媒体报道,受害人杜志浩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黑社会团伙成员之一,他曾因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冠县东古城镇人所熟知。2015年9月30日,东古城镇一名14岁女学生被撞身亡,身首异处,肇事司机逃逸。

  这名女学生的母亲告诉记者,肇事当天杜的父母来给她送过东西。她后来收到了中间人给的28.5万元赔款,但自始至终没见过肇事者一面。“交警说抓不到人。我一个农民能怎么办呢?不然他得坐监狱,他要坐监狱也就不会死了。”

  这件事从另一个侧面反映聊城市冠县的黑社会团伙犯罪是多么地猖獗,而头戴国徽帽的警察抓不到的杜志浩。杜志浩并没有畏罪潜逃,反而象没事一样在冠县公开明目张胆地参与黑社会组织暴力摧债,这又怎样解释?是警察不负责任还是警察无能?

  联系到全中国大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黑社会团伙确实不在少数,也许遍及了全国各地的城市和乡村。

  解放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剿灭了土匪,肃清了黑社会组织,旧中国的青帮、洪帮、哥老会及各地的帮派组织都销声匿迹了。改革开放后,由于党内一部分人急于谋取个人利益,企图为自己和自己的家族甚至子孙万代积累巨额的财富,不惜背叛共产党的初心,利用手中的权力,把共产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变为全心全意地为“人民币”服务的犯罪。放眼当今中国,先富起来的一部分富豪有多少是靠手中有权势或者说是与权势勾结在一起的人?有多少是投机分子?有没有真正靠劳动致富的人?社会贫富两极分化相当严重,少数富人拥有的财富是普通劳动人民的几亿倍,真正靠劳动过活的人民却过着非人的生活,“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惨剧在改革开放后的新中国重演。“白猫黑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好人坏人,捞到钞票就是富人。“黑社会”就是在这种社会环境中为捞钱而复活的,这是一个毒瘤,这个毒瘤已经在社会主义的土壤中腐烂并传染开来。

  (三)、根据以上报道,吴学占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黑社会团伙”是由聊城市指派东昌府分局摧毁的,解放前夕的剿灭土匪的工作都是由当地政府配合解放军进行的,只有充分地发动群众特别是当地群众,才能根治黑社会的泛滥。如果没有隐情,为什么不指派冠县公安出警?冠县公安难道还要回避什么?

  请看冠县警察是怎么介入这一血案的。根据新闻报道中说:“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为什么冠县的警察会说“要账可以”,便随即离开?这明明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黑社会犯罪团伙在非法要账,怎么还会从冠县警察口中说出“可以要账”这句话来?国家要这样的警察做什么?人民要这样的警察做什么?警察的言下之意岂不是默许吴学占派出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黑社会团伙人员可以非法侮辱和拘禁欠债人吗?“不能动手打人”这句话的意思明白无误地告诉摧债人只要不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就行,侮辱、非法拘禁等各种手段都可以任意进行,因此,血案就在冠县警察的默许下发生了。

  如果冠县的警察是真正的共产党员,是忠于职守的人民警察,出警后就应该对现场所发生的案情进行充分地了解,作好询问记录,对双方进行调解,甚至可以带回派出所进行调解。如果这样做,由高利贷引发的血案就不会发生了。

  可是,冠县公安的警察先生们对双方发生的剧烈矛盾无动于衷,难道冠县警方与吴学占的黑社会团伙犯罪有什么默契,有什么利益交换?不然,无法解释冠县警方出警后对吴学占的摧债方的默认,并公开说出“要账可以”的话来。

四、山东聊城血案是中国法治的又一个悲剧。

  众所周知,山东聊城“辱母杀人”血案发生在2016年4月14日,距今近一年的时间了。据媒体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检查院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从媒体的这类报道来看,这是不是中国法治的又一悲剧?

  如果山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案有误,这说明什么?聊城的政法机关属什么的?如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判案正确,这又说明什么?最高人民检查院又是属于什么?

  为什么在中国的政法机关执法判案往往会在媒体的舆论炒作下出现错误?雷洋的案件是这样,此案又是由媒体炒作起来的?如果一个国家的断案完全受制于媒体的炒作,最后才能发现执法的错误,普通老百姓的冤案没有媒体炒作怎么办?这是不是中国法治的又一悲剧?

  从全国各地出现的各种类似案例来看,聊城“辱母杀人”一案是中国“法治”社会的一个“缩影”。

  贺济中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c41cf8160102wsj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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