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文庆:对初教学生适当惩戒是有必要的

日前,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在教育界及社会上引起广泛热议。

笔者以为,这是比较突出地反映了当今初等教育的一大困扰。看到有报道说,老师深知和孩子们相处的不容易。“有学生在课堂上故意捣乱,我们肯定是以批评教育为主,但批评教育不是万能的,特别是碰上十几岁正是青春叛逆期的孩子,一味讲道理并不管用。”

作为一个也有孙在校、常为训导头痛者,时见老师们为训导孩子竭力、声嘶,深感中国初等教育面对“又一代独生子女”的犯难。我们是应该思考青岛出现“教育惩戒”的现实深层原因,应加大范围(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家长们参与)研析、讨论、摸索古今中外、家庭、学校训导未成年人之道,并结合现代特点来有创新的发展应用。

一、古今中外、家庭、学校怎样训导未成年人?

目前,许多国家都有明确的立法规定教师的惩戒权,世界各国对待体罚的态度有较大分歧,大体分三类。第一类国家完全禁止体罚,其中包括奥地利、芬兰、德国、挪威、瑞典、丹麦、冰岛、乌克兰和罗马尼亚。第二类国家也禁止体罚学生,但要求恢复体罚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如日本、英国,其中英国甚至在完全禁体罚后又重开禁。第三类国家允许体罚,这些国家包括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美国。其中,美国有21个州在法律上保护教育工作者对学生进行体罚的合法性。

美国佛罗里达州达得县教育委员会规定,教师可以惩罚学生,并且详细说明这种惩罚包括用不超过二尺长、三~四寸宽的木板打不服从学生的臀部,但不能超过五下,并且不能造成身体的明显伤害。

德国教育法中规定,对经常逃课的学生,要在社区服务一段时间,同时父母还要缴纳罚款。

韩国教育法中也对适当惩戒进行了说明,在进行惩戒之前必须给予学生及其家长陈述意见的机会。韩国通过了《教育处罚法》,法律规定老师有权使用直径在1厘米左右,长度为50厘米的戒尺来惩罚学生;可以打手心、屁股等脂肪丰富的地方,如对女生打小腿5下,打男生小腿10下等,且对惩罚手段、实施惩罚程序都有十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此外,韩国还有专门的教具公司制作这种“标准戒尺”配发给每个老师,就像警察配备警棍一样,在很多韩国的电视剧里都可以看到这样的警棍。同时,老师还可以采用其他不对学生肉体产生伤害的惩罚措施,比如罚站、罚跪等。

英国教师的一般惩戒权包括: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等。

新加坡有一种对学生的惩罚叫“鞭打”,就是用藤条打学生屁股。一般一学年内有六次完不成作业的学生,就要接受“鞭打”,这种鞭打只限于对男生使用。在执行“鞭打”前,学校非常慎重,会通知家长并参考家长的意见,如果家长不同意,“鞭打”就不能进行,但家长须提出合理的处罚意见。即使执行“鞭打”,学生家长也要在场。此外,新加坡学校对不良学生,还有一种惩罚,就是“警告性停学”,停学时间长短要看学生过错的程度,从3天到1个月不等。

而从家庭管教孩子的角度说,惩戒,乃至体罚,只要不是虐待,过去现在都是得到社会谅解乃至体认的。中国民谚:三天不打,上房揭瓦。就是家庭惩戒的一个生动例证。

曾见有文指出:完整的家庭教育离不开惩罚。从古至今,没有一个父母敢声称自己从来没有惩罚过自己的孩子,也没有一个孩子敢声称自己的父母没有惩罚过自己。似乎成长就是与惩罚相依相伴的。此言就多数读者而言,恐都属实不虚。

二、为什么古今中外会有这么多对未成年孩子的惩戒?

其实,古今中外会有这么多对未成年孩子的惩戒,这本身就说明惩戒的有效性、必要性。虽然,这也是成人们的不得已选择。

如果进一步的讲,惩戒之所以中外古今、家庭学校都有,是因为:孩子心智未成熟,他们作为最高级动物人的理性发展的物质基础大脑发育还未完成,自控能力弱,还带有若干动物性(如同人在胚胎早期还显鱼形一样,孩子早期也完全可能带有相当程度的“动物性”)。孩子必然好动、贪玩,面对学校学习培训活动的要求和约束,又有怠惰;思维相对简单,遇事、待人会处置不当;等等。

加之现在中国的初等教育学校中,已是“独二代子女”的天下——多是独生子女养育的又一代独生子女,其处于独生子女父母与“隔代”爷奶公婆的呵护加呵护之中,更容易以自己为中心,更自我,更娇嫩,处置人际等关系也更不易顾及其他。

这些都使得对他们仅仅靠口头讲道理,从无数实践结果看,确实会有相当部分是低效乃至没有效果的。

因此,或可说,惩戒,从孩子身心发展的特点看,从古今中外的实践看,还确是酌情需要、有效乃至必要的。

三、讨论:怎样具体化解初等教育的困扰?用什么方式、怎样惩戒?能否更科学的实施惩戒?

可能可以说,从大道理讲起来,惩戒的必要性得到社会的理解、认可,还是可能的。

但是,家长同意吗?看到有家长表示,“我儿子在幼儿园被老师揪过耳朵,我觉得没什么,我知道自己的孩子有多调皮,老师也是为了全班的管理,对我们家长来说,轻微体罚可以接受,重罚肯定不行。”

什么样的惩罚家长能接受?有家长说:“揪耳朵打手心罚站可以接受,但打伤不可以,打伤说明老师没有分寸,惩罚措施是必要的管教,但老师得有自控力,不能拿孩子泄愤,这挺考验老师的耐心,其实也是考验老师的科学管理水平和教育经验。”

应该说,对学生惩戒,家长担心,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这就出现一个现实的、惩戒具体落实的问题:用什么方式、工具惩戒?能否更科学的实施惩戒?——因为,不解决具体的“桥和船”的问题,“过河”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也就化解不了当今初等教育的一大困扰。

中小学学校对学生惩戒,应该遵循哪些原则,具体如何实施?这里想略作若干并非完善、愿能有所参考价值的讨论:

——首先,“惩戒应该是教育的最后手段”,应该作为基本原则之一。

应该掌握惩戒和体罚之间的尺度,惩戒应该做到不侮辱、不伤害孩子,底线是尊重孩子,其实适当的惩戒是让个体认识并改正自己的错误,也是对全体学生的保护,毕竟学校教学秩序和课堂秩序,关乎的是几十乃至千百学生的权益。

——同时,即便确定惩戒,也应该明确目的。如犯规学生的问题实质,往往是不能自控。那么惩戒的决定和方式的选定,也应是为了促进学生能提高自控能力,达到目的即可。惩戒应该到位、有效,但也应不过度。

——再者,惩戒的方式首先可以选择:禁闭思过、罚站、警告性停学(时间不宜过长,意在促进学生警觉、家长重视,并应有停学缺课的补课要求和措施)。因为,惩罚的目的,还是“治病救人”。

确有屡教不改、一般惩戒无效的,可以考虑,建议或要求家长进行带有体罚性质的惩戒。并要求,如果要触及皮肉,打,具体明确“应打疼不打伤,打红皮肤不能打破”。打的部位和轻重,可参考韩国的方式(女生打小腿5下,打男生小腿10下等)。孩子在校犯的错误,经学校认定,主要要求由家长按规范执行。家长同意和要求,也可由学校指定专人有监督的执行,要求更应严格规范,例如“应打疼不打伤,打红皮肤不能打破”等。

这样惩戒,相信家长可能就放心的多。

这里还有一个“奇想”(并非“科学幻想”,其实现代科技能够做到):如果能有“罚站自动控制装置”(当然也可按要求,利用现有科技手段、工具,人工控制来实施),这样惩戒可能更可控、效果更好。

这种“罚站自动控制装置”的功能,可以是:

圈定范围,自动按所定时间监督罚站,不能离开(离开则报警或强制圈定),到时自动解控。罚站控制时,自动监控罚站者的身心状况(如心跳、血压、呼吸等),防止久站引起虚脱、损伤、情绪更失控等意外发生。——其实,这有强制练习“站功”的作用,在作用于受罚者机体的同时,会有利于受罚者反思、提高自控能力。这也就是一种“站功”训练器,只是接受训练的是被惩戒者,是被动受训,不是自己主动掌握训练力度、而须有安全防护以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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