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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开发票有无时限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 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简言之,商家有义务开具发票,消费者有权利索取发票。

但在现实生活中,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在消费后时常忘记向商家索取发票,事后想起来再去索要,经常得不到商家的配合,尤其是上述3位消费者,都是2020年的消费在2021年才想到要开具发票。正如辽宁的消费者所问,商家“有义务补开么“?

另一方面,作为单位纳税人的我们,面对消费者一年后来索取发票,是否也会在心中打个疑问:有没有超过开票时限?此外,对于员工流动性较高的企业而言,一年前的财务可能早已不知去向,现任的财务人员更加不敢擅自做主随便开票了;毕竟,在部分会计人的眼里,开票就意味着交税。。。

甚至,有位宁波的纳税人提出如下担心:

“我是服务行业,营业款项已收入确认,客人即时没要求开具开票,隔了一段时间后又要求开具发票,企业是否可以根据他的付款依据开具发票,这样有没有违反发票管理第四章的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如实开具?

该纳税人提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条款: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看来这位纳税人是担心“补开发票”可能涉及“虚开”了。。。

对此,宁波市税务局给出了明确的答复: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没有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消费者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索要发票(目前无时间开具限制)

既然补开发票并无时间限制,那么要如何操作才不会导致重复交税?

前提:企业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当期虽然没有开具发票,但已申报纳税。

这一点,毋庸置疑,政策依据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也就是说,只要商家收到了消费者的付款,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均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在申报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第5-6列“未开具发票”栏次,详见下图。

后期,当消费者前来索要发票并如实开具后,税控盘开具发票的数据会自动带入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对应栏次的第1-2列“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第3-4列“开具其他发票”,同时,在第5-6列“未开具发票”栏次中填写与本期补开发票金额相同的负数由此冲减前期已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可见,补开发票不会造成重复交税。但会给财务人员增加负担:毕竟,你怎么证明一年前你未取得发票呢?出于谨慎性原则,财务人员势必得去复核1年前的开票数据,加上先后一正一负填报未开票收入所增加的工作量,怎会比税控盘开票数据直接导入系统来得轻松。。。

因此,很多商户对消费者的开票需求提出了一些限制条件,例如KFC的点餐APP上就有这样一条提示: 如需开票,请您在30日内提交开票申请。这也是可以理解的,那么,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可以在消费付款时多考虑一步:是否需要发票?需要,就可以当场开具,以免后续再去找商家“理论”时也麻烦,你觉得呢?

附录:税务口径:各地税务局针对补开发票的答复

END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进一步优化 个税新变化 办税更简便

时至年末,个人所得税申报成为关注热点。目前,2021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已开始确认,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也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预扣预缴新方法意味着什么?扣缴义务人该如何操作?确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围绕这些个税热点话题,记者进行了采访。

主要优化两类纳税人个税预扣预缴办法,避免“先预缴、再退税”的麻烦

“过去,一年里哪怕只有一两个月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就可能要扣税,我每月工资收入不一样,一年总工资收入没超过6万元,但年终还得去申请退税。新方法更便捷、更人性化。”山西太原市一家广告公司员工张益说。

张益所说的新方法,是指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根据《公告》,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具体来讲,《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一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二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目前包括取得佣金收入的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

也就是说,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其累计收入达到6万元之前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新方法如何理解?举例来说,2020年1月起就固定在一家单位上班且全年工资收入不足6万元的小张,假设他在2021年1月从单位领取1万元工资,2—12月每月领取4000元工资,全年工资为5.4万元。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各项扣除情况下,按原来的方法,小张1月因为收入超过5000元,需预缴个税150元,其他月份无需预缴个税;全年算账,因其年收入不足6万元,通过汇算清缴可退税150元。而在采用新预扣预缴方法后,因小张全年工资收入低于6万元,所以自1月份起即无需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也不用办理汇算清缴。

为何要采用新方法?据了解,个税改革后,为尽可能使大多数纳税人在预扣预缴环节就精准预缴税款、提前享受改革红利,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我国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累计预扣法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但税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发现,有部分固定从一处拿工资的纳税人,虽然年收入低于6万元,全年算账不用缴税,但各月间收入波动比较大,某一个或几个月被预扣预缴了税款。等到年度终了算总账,这部分人全年收入并没有超过6万元,还要申请退税。

《公告》针对的就是这类问题,主要是改变个税预扣预缴方法,让一部分全年收入并没有超过6万元的人群,避免“先预缴、再退税”的麻烦。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新税制实施已有一个完整的纳税周期,纳税人也有了执行新税制后的全年收入和纳税数据,对该部分工作稳定且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群体,在享受原税改红利基础上,对税款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优化,能进一步减轻他们的办税负担。

“新办法还减轻了年终汇算的管理成本,减少了退税的工作量,同时也有利于稳就业、促消费。”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说。

新方法下需要做什么,操作会不会麻烦?据介绍,具体操作中,采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并预扣本年度1月份个税时,系统会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自动汇总并提示可能符合条件的员工名单,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核对、确认后,即可预扣预缴个税,操作简捷方便。采用纸质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则需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判断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并需从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起,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填写“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

及时确认、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更好享受政策红利

近期,个税纳税人还要注意在年底前及时确认、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按照规定,在2020年12月31日前,需要纳税人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以便享受政策红利。

“孩子今年上了幼儿园,开始接受学前教育,我也可以填报子女教育的扣除项目了。”湖北武汉市洪山区居民李悠最近在手机上下载了“个人所得税”APP,正在熟悉具体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处长兰敏介绍,主要有几种情况需要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子女和老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需要修改2021年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扣除情况;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1年由另一方申报;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即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等。

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申报为例,进入APP首页后,点击热点专题“开始确认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啦”,然后选择扣除年度“2021”,就可以开始确认各种信息了。

对普通纳税人来说,如果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那么只需在2020年基础上一键确认即可。如果需要修改申报方式、扣除比例等相关信息,要在2020年度信息基础上,点击“待确认”之后进入相关修改页面进行修改。

对于需要作废去年已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比如2021年不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点击“待确认”状态的赡养老人信息后,点击“删除”,再点击“一键确认”即可。对于需要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比如2021年新增子女教育扣除,需要申报填写,可在进入热点专题“开始确认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啦”后,选择扣除年度“2021”再点击“子女教育”进行申报。

税务部门提醒,若未能及时关注、修改,可能会对明年继续享受政策带来一定影响。比如,若任职受雇单位发生变化而未更新,新的任职受雇单位将无法获取相关信息并据以办理扣除;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而不修改、仍按原条件在明年继续享受,还可能影响纳税信用。

“若未及时确认,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1年。即使信息没有变化,建议大家还是核对一下自己的信息是否填写正确。因为用户本身信息变化或之前申报时信息填写错误等,都可能造成之后的信息失效、不符合扣除条件、单位无法下载等问题。”兰敏说。

自主办税普遍参与,依法纳税意识更强

个人所得税关系每一位自然人纳税人的切身利益。2020年,我国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顺利实施。业内专家认为,个税改革尤其是首次个税年度汇算,进一步发挥了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此前,大部分老百姓不需要“打理”自己的个人税收事务,对“年度汇算”没什么概念。在我国首次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中,科学简化的税制设计,清晰便捷的办税流程,以及个税APP的普及,给纳税人带来更优化的体验,也保障了首次个税年度汇算的成功实施。

“利用‘个人所得税’APP提供的预填报服务,可以直接查询并预填我的2019年全年收入,自动计算需要年度汇算补退税的金额,不用自己一条条计算,真方便!”在广东深圳市罗湖区工作的季敏说。

“‘个人所得税’APP能够查询纳税情况、扣除信息,还能直接办理补税和退税,确实是个省时省力的工具。”陕西杨凌职业技术学院财务负责人郝明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张斌认为,税务部门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在线支付等新技术提供多种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渠道,尤其是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向纳税人提供查询预缴税信息、在线退补税等服务,大大减轻了纳税遵从成本。

今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全国广大个税纳税人通过手机等方式进行了个税年度汇算,是一次生动的税收法制教育,让大家更加了解税收,强化税法意识。

“我们集团有1100多人完成了个税年度汇算,绝大多数员工需要退税,退税最多的有8300多元,也有员工主动补缴了税款。我感觉,通过参与个税年度汇算,员工依法纳税的意识更强了。”山东五征集团董事长姜卫东说。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杨志勇认为,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直接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个税年度汇算工作使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进一步增强,为未来进一步完善直接税体系奠定了良好基础。(记者 王观)

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财税〔2019〕13号

 

依据2021年3月31日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本通知第一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

七、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1月17日

河南2022年1月份税费申报期限暂延长至2022年1月25日

  • 索引号:11410000005184611D/2022-001093
  • 主题分类:通知
  • 发文名称: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有关税费征管事项的通知
  • 发文字号:豫税办发 〔2022 〕 1号
  • 发布日期:2022-01-17 17:09:59
  •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办公室
  • 有效性: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办公室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有关税费征管事项的通知

豫税办发 〔2022 〕 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支持我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平稳有序办理税费申报及缴纳业务,现就2022年1月份税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或按季申报的纳税人,2022年1月份税费申报期限暂延长至2022年1月25日

  二、请各单位积极引导纳税人最大限度通过电子税务局、河南税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非接触式”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通过引导纳税人预约办税,实现分时分批错峰办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三、纳税人在各办税服务场所办理实名事项的,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

  四、按月或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因疫情影响需要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的,可登录河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相关手续

  五、因疫情影响的中风险、高风险地区纳税人以及中风险、高风险以外地区个别纳税人因医学隔离、区域封闭等防控措施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资料的,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六、因疫情影响的纳税人在1月份申报期内未进行税费申报,在2月份被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及时上报税务局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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